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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偷一罚十”

1998-12-24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某市民在商场私自拿走120元的商品,被商场依“偷一罚十”的规定罚款1200元。此人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,法院认为商场不具有执罚权力,判处商场将罚款退还原告。

在发达国家,商场小偷一般是由执法部门执罚的。但当比较多的人行为不检点时,都由警察或执法部门来处理,你忙得过来吗?不错,商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执罚权力,但是我们是否可以把“偷一罚十”作为违规行为发生后双方自愿民事调解的一种方式?

顾客自愿走进“偷一罚十”的商店,表明他们默认了这一规定。当偷盗行为发生后,他(她)若不愿接受这一处罚,相当于自行调解失效,这时才移交执法部门处理,并且一定要留案底。如果这样做,真正选择后者的肯定不会多,违规者多半选择“偷一罚十”了事。

毋庸讳言,“偷一罚十”有“私了”的味道,但是法律并不一概反对私了,一些民事纠纷实行“不诉不理”,就是允许私了的例证。(《经济学直面现实》王则柯著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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